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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民法典第51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14 浏览量:573
宣告死亡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死亡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人身关系消灭,财产继承开始,从而结束因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所带来的不稳定状态。但宣告死亡毕竟是拟制死亡,被宣告死亡人仍有可能生还,因此,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及如果宣告死亡被撤销其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均是宣告死亡制度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民法典》第五十一条明确:“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理解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宣告死亡判决生效后,自然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基于宣告死亡而消除。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2)死亡宣告被撤销,在其配偶没有再婚的情况下,原则上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婚姻关系视为自始没有消灭,双方当事人无须履行任何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如果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则该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3)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再婚的情况下,配偶与第三人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婚姻关系不能恢复。即使其配偶与他人结婚后又离婚,或者结婚后对方死亡,其与被宣告死亡人原来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也就是说,只要配偶再婚,就导致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在其配偶与他人结婚后又离婚,或者结婚后对方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欲恢复婚姻关系,仍然需要重新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 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