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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4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14   浏览量:593  
  


  由于宣告死亡的目的在于终结被宣告死亡人原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其不同于自然死亡,只是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死亡的一种拟制,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死亡。宣告死亡并非为了绝对地消灭或者剥夺被宣告死亡人的主体资格,而在于结束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仍然可能生存,从事一些民事活动,产生一些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适用上述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仍然生存的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效力,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而不是当然有效。亦即对该自然人实施的行为,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其行为能力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则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而无效的法律后果仍然在法律上具有效力。

  (2)仍然生存的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实施的发生效力的行为,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包括其实施的不合法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效力。比如,该自然人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则受害人有权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民法典第47条)

· 宣告死亡的条件(民法典第46条)

· 撤销失踪宣告的规定(民法典第45条)

· 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民法典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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