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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7   浏览量:477  
  


  民法典物权篇居住权章关于居住权的制度规定是以居住权合同为模型设计的,但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并不限于合同方式,还包括遗嘱方式。住宅所有权人可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即住宅所有权人在自己的遗嘱里明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民法典第371条明确,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遗嘱设立的居住权除设立原因不同外,其物权的属性、权利的内容、权利限制以及权利消灭的原因等均与合同设立的居住权基本相同。包括《民法典》第366条规定的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住宅占有、使用,以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7条规定的拟设立居住权人的姓名、住宅的位置、居住权期限等;第368条规定的居住权应为无偿设立等。对上述规则可以直接适用。

  遗嘱设立居住权与合同设立居住权仍然存在一定差别,集中体现为物权变动规则上。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而,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即取得居住权。此时登记并非居住权的设立要件。所以,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不适用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为避免产生权属争议,继承人有必要及时办理登记。此时登记不是物权设立的要件,但可以起到强化物权公示效力的功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的出租

· 居住权的设立与登记

· 居住权合同的形式及基本内容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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