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7   浏览量:591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用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民法典肯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强调了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之密不可分性,为特定主体对集体所有土地的用益物权。其主要特征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占用和使用的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的生存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坚持“一户一居”“户有所居”的基本原则,且其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为农村居民占有、使用(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即享有的权利为用益物权。但宅基地所有权并未因此而发生变化,仍为农村集体所有,所有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这里的“土地”,解释时应不限于“地面”,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地面之上空或者地下也得进行建设附属设施并保有所有权。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的生存权,且从法律规定看,宅基地仅能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对于利用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建造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及商业用房为法律所禁止。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由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取得,无偿使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不存在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的规定

·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8471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