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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归属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05   浏览量:583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归属,具体内容是: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也就是说,小区中的道路只要不是城镇公共道路,就都属于业主共有。主要理由是道路是业主实现其专有部分所有权所必需的,其理论基础是,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业主共有,那么小区内的道路当然应当归业主共有,而不允许开发商保留道路的所有权。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城镇公共绿地的法律属性为市政公用场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当然不属于业主共有。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多指一层建筑物单元窗前或者与建筑物毗邻的特定区域内的绿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这部分绿地被明确与建筑物一同销售,归该业主个人专有使用,当然也不属于业主共有。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所谓其他公共场所,如小区的免费健身的地方、公共休息场所等;所谓公用设施,如免费的健身设施,露天喷泉设施、绿化设施、路灯、小区的围墙、大门、避难层、设备层、设备间等等。物业服务用房是指专门用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活动使用的建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的认定

·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及其特征

· 国家机关的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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