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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所有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9   浏览量:592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里的私人,是与国家、集体相对应的概念,其不仅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在我国拥有合法财产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以及由有特定身份关系的数人组成的“户”(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等非公有制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有财产日益增加,迫切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依据我国《宪法》第13条第1、2款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典第266条对私人所有权作了规定,这是落实我国《宪法》保护私产原则性规定的体现,为保护普通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渠道和途径。

  民法典第266条,列举了收入、房屋等最常见、最重要的几类私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1)合法收入。这里规定的“合法的收入”是公民取得财产的来源,指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合法收入包括公民在国家或集体组织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奖金,依版权、发明权和发现权取得的报酬或奖励,以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收入及副业收入等,也包括公民通过法律行为取得的收入。例如,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以及合法的租金、银行储蓄的利息等。

  (2)房屋。房屋是我国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包括依法购买的城镇住宅,也包括在农村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宅,也包括商铺、厂房等建筑物。如果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占用或拆除公民的房屋,则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房屋所有人以妥善安置和征收补偿。个人所有的房屋可以买卖、出租、设定抵押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仅指在土地上的建筑物部分,不包括其占有的土地,城镇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私人可以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对该房屋占用的土地只能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

  (3)生活用品。生活用品是指用于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电器、私人汽车、家具和其他用品。

  (4)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生产工具是指人们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如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原材料是指生产产品所需的物质基础材料,如矿石、木材、钢铁等。生产工具和原材料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生产所必需的基础物质。

  除上述外,私人财产还包括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如图书、个人收藏品、牲畜和家禽等。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私人只能对其合法获得的财产才能享有所有权,换句话说,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只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对贪污、侵占、抢夺、诈骗、盗窃、走私等方式非法获取的财产,不但法律不予保护,而且还要依法予以追缴。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 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知情权的规定

·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的规定

·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权的行使

·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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