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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的物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9   浏览量:576  
  


  国家机关的财产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哪些权利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使,这对保护国家机关的财产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保护国有财产权,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是我国的一项长期任务。除了物权编,还需要制订国有财产管理法,进一步完善国有财产的管理制度。国有财产权作为一种物权,有关这种权利的归属及其内容的基本规则已经在物权编中作出规定,但也要看到,国有财产的行使及其监管又具有特殊性,因而单纯依靠物权编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定国有财产管理法,区分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建立不同的管理制度。依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机关对其占用的财产的处分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的限制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财产。该条对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加强了对国家机关直接占有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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