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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的原则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6   浏览量:686  
  


  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组织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组织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当然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征收虽然是被许可的行为,但通常都附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限制。在物权法律制度上,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征收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但由于征收是所有权丧失的一种方式,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同时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从民事角度对征收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法典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立法过程中,经各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具体界定,还是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律规定较为切合实际。一些特别法如信托法、测绘法也已经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了一些具体界定。民法典沿袭了物权法的规定,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界定。

  (2)征收权的主体是国家,并由政府依法组织实施。除国家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征收权。

  (3)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主要是考虑动产一般有很多替代物品,政府无须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

  (4)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宜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上述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就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房屋征收的补偿。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6)针对现实生括中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的规定

· 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

·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独适用和合并适用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发生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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