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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19   浏览量:599  
  


  不动产登记错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登记错误;二是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登记错误,此种情形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可能无过失,也可能与申请人恶意串通。对此两种情形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需先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包括提供虚假材料的登记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均是从登记机构作为行政管理机关的角度对登记机构赔偿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因此,登记机构的赔偿应当属于国家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规定

·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规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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