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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篇的调整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16 浏览量:1197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由于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而物权又称为“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预,物权的义务人是物权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其他的人,因此物权又称为“对世权”。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权利义务限于当事人之问,如合同的权利义务限于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不能要求与其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正因如此,债权被称为“对人权”、“相对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物权篇的调整范围,即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1)物权篇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不动产和动产是物权法上对物的分类,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分类,主要是便于根据不动产和动产各自的特点分别予以规范。物权篇规范的物通常讲是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大干世界万事万物,并非所有的有体物或者有形物都是物权篇规范的对象。能够作为物权篇规范对象的还必须是人力所能控制并有利用价值的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原来无法控制且无法利用的物也可以控制和利用了,也就纳入了物权篇的调整范围,物权篇规范的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篇的调整范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篇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权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
(2)物的归属。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谁是物的主人,确定物的归属即是确定在民事上财产权属于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所产生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是因物权的设定或取得而产生的关系;二是因物权的变更、放弃而产生的关系;三是因物权的转让而产生的关系;四是因为确权和侵害而发生的关系。
(3)物的利用。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无论自己使用还是交他人使用,都是对物的利用,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篇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的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关系,物权篇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按照法律部门的划分,物权篇属于民法,调整横向的社会关系;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