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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中乱收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04   浏览量:946  
  

  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所需的费用,原则上应当靠国家财政拨付的行政经费解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应当向被管理者收取费用。建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这里所说的“国务院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行政性收费管理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建筑法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规定

· 因建筑物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 违法颁发施工许可证、出具质量合格文件行为的法律责任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建筑工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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