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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02 浏览量:1328
建筑工程的招标发包,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做到平等竞争。如果由政府或其所属部门限定招标发包的承包单位,招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成为徒有虚名的假招标,这是违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从实际中看,一些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违法干预建筑工程承发包活动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有些地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主义的作法,要求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单位只能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属于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承包单位,不允许外地或非本部门所属的承包单位参与本地区、本部门建筑工程承包竞争;有的地方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则在建筑工程发包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收受某些承包单位的贿赂,要求所属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承包单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种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招标发包的承包单位的作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政府机关的形象,给腐败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对这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为此,建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对违反法律这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建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由上级机关责令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改正其违法行为。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所涉及的犯罪、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表现,可能有不同的情况;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属于索取、收受贿赂,限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行贿人的,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应分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