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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02 浏览量:1142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对工程质量的保修义务。对建筑施工企业不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依照建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法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即由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立即履行保修义务。
(2)可以处以罚款。这里讲的“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对有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施工企业是否给予罚款处罚,要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决定,可以处罚款,也可以不处罚款。例如,施工企业有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后,立即作了纠正,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修复,用户也表示满意的,即可不再给予罚款处罚;反之,施工企业对其不履行保修义务不及时改正、态度恶劣,严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除了其责令其立即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外,还应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明确,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对于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例如,在保修期内,因屋顶渗漏,造成用户自己装修的房屋因水浸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家具因此损坏、家用电器发生故障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法律责任
· 建设单位违法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法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