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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1-24   浏览量:2138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这一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对违反法律这一规定的行为,依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依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首先,凡是违反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2)在责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经济处罚,是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制裁方法,具体表现为依法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无偿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建筑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关于罚款的数额,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视情节,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及工程竣工时不得留有质量缺陷的规定

·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检验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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