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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投诉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1-19   浏览量:1089  
  

  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这里所讲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事件。这里讲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状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这是全社会对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形式,也是法律赋予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告和投诉;如果发现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是由于某个单位或者某些人的责任造成,特别是与严重不负责任、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牟取非法利益行为有关,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比如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进行检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 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及工程竣工时不得留有质量缺陷的规定

·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检验义务

·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取安全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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