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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与监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1-13   浏览量:816  
  

  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属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性行政管理,其管理对象是从事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的行业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对本地区的建筑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行政指导和监督。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指导和监督,既包括对直接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指导和监督,也包括对同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筑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从事建筑活动的有关单位也应当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 建筑施工中应做好有关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的规定

·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环境采取安全措施的规定

· 禁止发包单位向承包单位违法指定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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