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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人员的基本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1-10   浏览量:911  
  

  这里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照建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取得了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按照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在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建筑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规定,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为了保证工程监理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地对工程建设实施有效监督,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监理人员在监理活动中应有的基本权利作了规定,即工程监理人员对其所发现的工程问题,有权要求责任者予以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要求责任者改正: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这里的“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监督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基本要求

·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及强制监理范围的确定

· 建筑工程结算的规定

·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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