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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基本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1-09 浏览量:1088
一、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活动,需要有较高的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工程监理工作真正起到保证施工质量、合理控制建设资金和建设工期的作用。因此,不论是按照建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还是由建设单位自愿采用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工作。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1)建筑工程的监理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这里所讲的“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具备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依照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研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
(2)实施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其监理的建筑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所谓“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是指从事监理业务依法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监理业绩等条件。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按其具有的资质条件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只能在规定其可以承担的监理业务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论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监理单位,还是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都应当依照建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委托方的名称、住址和受托方的名称、住址;委托事项;酬金或费用;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违约责任;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就应当依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能擅自违反合同的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