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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支付的原则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13   浏览量:905  
  

  建筑工程价款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建筑法第十八条对建筑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支付作了原则性规定:

  (1)建筑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应当以市场调节价为主,由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根据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即法律赋予发包方、承包方在确定工程价款方面的自主权,在合同中约定。

  为了既保障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按照市场要求自行约定工程造价的自主权,又使双方约定工程造价的行为遵守一定的规范,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法律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约定。这里讲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管理方面的规定。

  (2)公开招标发包的,其工程价款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实行直接发包的建筑工程,其工程造价由发包方与承包方通过一对一的谈判协商确定,并在承包合同中订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其造价需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确定。

  (3)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方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对于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应付金额和支付方式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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