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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与废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06   浏览量:131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建筑工程依法作出的施工许可,该项施工许可只能在一定期限有效。建筑法第九条对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与废止作了规定:

  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开工,这里的“开工”不应包括为建筑工程开工而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勘察设计、平整场地、前期拆迁、修建的临时建筑和道路以及水、电等工程。

  2.施工许可证可以申请延期。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原发证机关经过审查,决定该建筑工程是否可以延期开工。但是,这种延期最多只能延期两次,每次不能超过三个月。

  3.施工许可证的废止。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证因以下两种情形自行废止:(l)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单位又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2)建设单位在申请了两次延期后仍没有开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施工许可证制度及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 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 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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