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正)(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3-16   浏览量:202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发布日期】2023-03-09
  【实施日期】2023-04-15
  【修改变更】2014年1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正)(2)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中非食用动物产品是指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如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
  第八十三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2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
  二十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一条。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七条”。
  (四)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五)将第七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六)将第七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七)将第七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八)将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十)将第七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7111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