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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1修正)(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8-09   浏览量:536  
  
  【颁布机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发布日期】2021-09-29
  【实施日期】2021-09-29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1修正)(2)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三)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法律、法规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五)未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六)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规定通行的;
  (七)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倒车或者在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通过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
  (九)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十)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一)机动车在非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十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四)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
  (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满分后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八)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九)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一)违反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
  (十二)在道路上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五)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故障机动车的;
  (十六)在道路上未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的;
  (十七)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并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八)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九)公路客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乘员的;
  (二十)公路客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行驶高速公路的;
  (二)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四)驶入、驶离高速公路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右侧路肩上、应急车道内行驶的;
  (九)违反规定停车的;
  (十)试车或者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
  (十一)驾驶货运机动车在车厢载人或者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第七十九条 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乘坐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收缴其装置;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八十条 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除依法处罚外,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除依法处罚外,有关部门应当追缴逃漏的税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启动紧急预案,致使事故后果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处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处罚的;
  (二)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处置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擅离职守,不履行执勤职责的;
  (四)对依法应当告知、公示、听证的事项,不告知、公示、听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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