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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5-18   浏览量:126  
  
  【颁布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7号
  【发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15-05-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磁悬浮、单轨电车和有轨电车的运营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备是指车辆、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安全门系统、车辆段检修设备、乘客导向标识系统等。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车辆基地、护栏护网、疏散平台等。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试运行是指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冷滑和热滑实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行车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通过不载客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备设施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试运营是指在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并满足其他试运营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载客运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正式运营是指在轨道交通新线经过试运营,各系统符合设计要求,整体系统、设备和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达到规定标准,试运营阶段各项任务完成并满足正式运营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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