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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提起反诉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8   浏览量:790  
  


  实践中,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往往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提出抗辩,请求少付甚至不付工程款。抗辩只能在本诉原告的诉请范围内要求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发包人如果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提出违约金请求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费用等损失主张,但发包人主张并不能直接减轻或者免除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发包人以抗辩的方式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请求少付或者不付工程款时,人民法院需释明其应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如果发包人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和承包人的本诉请求合并审理。如果发包人坚持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抗辩主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司法认定

· 出借资质的单位和借用资质的主体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及损失大小的确定

·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时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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