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2 浏览量:8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即因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涉诉案件,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应当表现为共同被告。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相对发包人而言均是承包人,对业主而言均是施工方,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出现质量缺陷时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表现为共同被告。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只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调整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换言之,上述所称的总承包人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分包人为施工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承包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合同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