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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1 浏览量:802
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欠付的价款利息与价金之间存在着随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规则。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利率等事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充分遵照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支付标准”是指利率。既然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性质为法定擎息,合同约定的利率应当在国家法定利率上下限内才予以保护,当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规定时,则不予保护。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结算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质上也是按照法定利率计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时责任的认定
· 建设工程发包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