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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的排除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04   浏览量:800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即有三类工程建设活动可以不执行本条例。第一类是抢险救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为避免水险、火险、地震、台风等灾害,紧急建造起来的临时性工程。第二类是非抢险救灾用的其他临时性建筑。第三类是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民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其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事建设工程是指直接与国防作战相关的军事设施建设工程,不包括军队的房屋建筑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界定,军事设施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作;(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洞库、仓库;(5)军事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7)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由于军事工程具有保密性、专用性、危险性、区域性等特点,与一般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专业工程性质很不相同,这类工程,执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追溯处罚的规定

· 建设行政处罚权限的分工

· 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中受到罚款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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