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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权限的分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04   浏览量:802  
  

  执行建设法律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但是在权限上有明确的分工。行政处罚必须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分工分级实施。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的降低和证书吊销,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责令停业整顿则同样由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进行。其他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实施。

  另外,《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当建设主管部门吊销有违法行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时,其营业执照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对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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