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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01   浏览量:881  
  

  建筑活动是一种技术密集、专业性强、投资巨大,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承担的,必须有相应资质才能承担。建设单位明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他们,不仅会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而且可能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财产产生危害,甚至危及人民的生命。因此,要对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进行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根据《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责令改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委托给不个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时,要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并宣布确定的承包单位无效,责令建设单位重新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视情节对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里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具体完成单位违法行为计划的人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以及隐蔽工程检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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