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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滥用权力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28 浏览量:107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性竞争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体现。
实践中,存在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定生产厂家或产品的现象,如供水单位指定水暖管材,供电单位指定的电器开关,供气单位指定燃气设备,公安消防部门指定消防器材,电信部门指定电信设施等,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采用,就在竣工验收时故意刁难或不予验收,不准投入使用。政府有关部门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第一,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限制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产品采购上的自主权,出现质量问题后导致扯皮,同时对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隐患增加了处理的难度;第二,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也同时限制了其他生产制定该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厂商的平等竞争权,妨碍了公平竞争,往往保护了落后,使大批劣质材料、设备用到了工程上,给工程带来严重的质量隐患。因此,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供水、供电、供气和公安消防部门或者单位也要遵守法律不得滥用权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的规定
·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