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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28   浏览量:1049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责任主体,应予积极配合,同时,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得以正常进行,法律赋予了监督检查人员必要的权力。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工程实物质量和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因此,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被检查单位包括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如实提供所有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接受检查。

  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检查其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操作人员主要专业工种的岗位证书(检查应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设计文件、图纸及变更设计洽商(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有无擅自修改设计的现象);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检查地质实际与勘察资料是否相符);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检查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检查施工现场布置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施工方案、质量控制措施及各类技术交底(检查是否有效控制工程质量);有关本工程需用的国家标准、规定、规程(检查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本企业工艺操作规程、企业标准(检查施工过程中生产控制,合格控制手段);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具备的各种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是否齐全、有效,是否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反映工程实际的质量状况);监理单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质量控制的资料(检查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行为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监理业务);专业分包队伍的资质,资格文件(检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其他资料。

  (2)有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权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是施工单位负责看管的建设单位的物业和财产,一般人员进入须征得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同意,但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拥有强行进入施工现场并进行检查的权力。

  抽查的主要内容:现场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采购、进场验收和管理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和合同约定,检查产品供应单位的资格和产品质量;搅拌站及计量设备的设置及计量措施能否保证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按工艺操作规程施工及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行为;检查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质量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有权签发整改通知,责仅限期改正;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以便立即改正;对发现结构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责令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构,要求建设单位整改。需要行政处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委托的政府部门查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的规定

· 对重大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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