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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23 浏览量:879
一、工程监理的依据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理。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予以拒绝。
(2)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实施监理。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双方可以合同中确定是否采用。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
(3)监理单位应当依照设计文件,实施监理。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签定的,为完成商定的某项建筑工程,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工程承包合同依法订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如果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按照《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对监理单位的违法责任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