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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19   浏览量:95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质量是以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为依据来确定和衡量的。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指施工单位应在其质量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前提下,保证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工程的实物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的设计文件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各种技术作业,最终形成建设工程实体的活动。在建设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取决于施工质量。这里所说的施工质量,既然包括各类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质量,也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质量以及装修质量。在现实中,不少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都与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有关。小的施工问题,如屋面漏水、墙面开裂、管道堵塞,给用户带来很大的生活不便;大的质量问题,则会酿成房屋倒塌、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恶性事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负责任的态度,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把质量关,做好工程施工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制,是其质量保证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项目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建立质量责任制,主要包括制定质量目标计划,建立考核标准,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赋予相应的质量责任和权力。落实责任制,不仅是为了保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追究责任,更重要的是通过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这一手段,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职责,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可以采用关键施工过程控制法,对关键施工过程和过程节点实施控制。在落实责任制时,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个人从业资格。如责任人不具备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应的技术职称或岗位资格,质量责任制在落实的过程中就会落空。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人委派,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岗位职务。由项目经理选调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应全面负责。项目经理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应经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实际工作中,一些一级企业用二级、甚至三级、四级项目经理主持大型项目的生产,由于能力、经验不足,往往导致问题的产生。因此,针对具体项目,不但要对企业的资质有所要求,对项目经理的资格也要提出要求。为了避免企业和项目管理水平两张皮的现象,《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筑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以接受资格审查。

  明确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责,不能搞“以包代管”,过分强调项目承包的自主权,技术和质量管理权力过度下放,使管理力量分散,削弱了企业的整体质量管理能力。实施项目部管理的工程,工程项目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其质量和技术活动,必须接受企业相应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要在企业质量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前提下,把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项目经理。

  对于工程技术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除了要明确工程项目上的技术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外,还应该明确企业技术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该工程所应承担的技术责任。如:施工组织设计,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或相应的技术和质量部门批准、工程质量验收应由企业质量和技术部门参加或主持等等。此外还应确定工程项目上的其他管理人员,如各工种的工长等施工管理人员。

  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可以按传统方式搞单项承包,即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分别委托给不同的单位来完成,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单位分别就自己承包的工作向建设单位负责,由建设单位负责全过程的总协调。也可按总承包方式进行。因承包内容的不同,总承包又分为几个类型。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有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有施工、采购总承包的,也有称为“交钥匙”总承包的,即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由该承包单位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到工程竣工,向建设单位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经常使用的发承包方式,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综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在建设工程的发承包中采用总承包方式,对那些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的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来说,更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工的要求。为此应当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完成,由该承包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建设单位负责。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经建设单位认可或合同约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项目分包出去,但要就其所有的承包工程和工作项目向建设单位负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的义务

· 设计文件交付施工时设计单位的说明义务

·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时的基本要求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肢解发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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