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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06 浏览量:170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有三层含义: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其他部门是指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二是规定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的最低行政层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三是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不但需要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各负其责,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还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行为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进行监督,对施工图文件进行审查,监督强制监理工程的执行情况,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承包(监理)行为的进行监督,对地基基础、结构主体质量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进行备案,对工程保修行为进行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等。只有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了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才能保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得以贯彻执行,各方主体的行为得以规范,工程质量才有可靠保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