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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义务与继续教育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8   浏览量:1305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义务与继续教育作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2.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3.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失效、撤销与注销

·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延续与变更

·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审批、延期、更换与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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