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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延续与变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7 浏览量:147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延续与变更等事项作了规定,具体包括:
1.注册的有效期与延续。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注册的变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