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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撤回、撤销与注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7 浏览量:1448
1.企业资质的撤回。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企业资质的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企业资质的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