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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十一条: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24   浏览量:692  
  

  第二十一条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释义】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过去进出口商品的报检手续都是由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自行办理的,具体地说,就是由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来办理的。近年来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和外贸经营方式的变化,在外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专门提供代理报检及报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这一服务性业务的出现有其客观的需求。进出口报检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需要熟悉商检法律法规、商检业务制度和办理报检手续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外贸及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办理,一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出于成本、业务技能、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或者不便于亲自办理,因此,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为社会提供服务、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单位。专业化报检单位及人员的出现,有利于报检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的提高,对口岸整体通关效率的提高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世界各国绝大部分的进出口货物的报检等通关手续也都采用了由代理单位办理的方式。

  本条规定,代理报检单位办理报检手续时,除应当提交必需的凭证外,还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报检单位在报检时提交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向商检机构提供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民事代理法律关系的证明,以表明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的身份的合法性;二是明确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以清晰界定二者的法律责任关系。如果代理报检单位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这种委托代理形式要求代理报检单位遵守法律对被代理人的各项规定,被代理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由其承担的责任;如果代理报检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在法律上将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一样看待,置于同等地位,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承担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代理报检单位与委托其代理报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但被代理人有义务向代理报检单位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对被代理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对所代理的报检事宜的真实性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当承担落实检验场地、时间等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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