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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2)(已被修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1-27   浏览量:1722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发布日期】2016-11-07
  【实施日期】2005-04-01

    【修改变更】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时间效力】已被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修订后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2)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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