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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15   浏览量:259  
  
  【颁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
  【发布日期】2022-12-29
  【实施日期】2023-03-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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