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3   浏览量:601  
  


  1.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2.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1)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3)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4.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5.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1)运往境外的;

  (2)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3)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4)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5)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6.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7.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 保税仓库的设立

· 保税仓库的含义、类型及功能

· 进出保税物流园区运输工具和人员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9373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