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2   浏览量:739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海关法第三十八条对海关监管货物的存储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1)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如根据《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建立保税仓库,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及保税仓库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海关予以注册登记,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2)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实际上脱离了海关的控制,因此,必须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3)违反前上述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即擅自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擅自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包括仓储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这就是说,除不可抗力外,即使海关监管货物出现损毁或者灭失,仓储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都应当对这部分货物依法缴纳关税及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比如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也应当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 海关对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监管的原则规定

· 办理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的地点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的规定

·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及申报日期的确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3179 second(s) , 6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