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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监管的原则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2   浏览量:865  
  


  所谓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这既是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海关行使监管权力的依据,第三十六条将上述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进境后,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及时、如实申报其运载货物情况,交验有关单证,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输出境。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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