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我国缉私体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23   浏览量:910  
  


  首先,海关法第五条第一款确立了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作为打击走私的职能部门和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海关、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查缉各进出境口岸和国内市场涉嫌走私货物、物品。查获的走私案件由海关统一处理。这样规定是因为走私是一种综合性的、危害面很广的经济犯罪,涉及多个领域和管理环节,必须在强化进出境监督管理,规范对外经济贸易行为,整治进出口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秩序,加强金融监管等方面实行联动,施行综合治理,这样才能有效的打击走私活动。

  海关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走私案件的移送规则。在联合缉私的体制中,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都可能有查获的走私案件,对这些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法定部门处理,而不是谁查获谁处理。具体而言,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尚未构成犯罪属于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海关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走私案件,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 海关的体制

· 海关的监管对象

·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与基本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8886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