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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的监管对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22   浏览量:1324  
  


  依照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监管对象为:

  (1)运输工具。具体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海关监管中将进出境运输工具作为监管对象,主要是考虑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总离不开运输工具的载运,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实施监管。同时还考虑,物品的进出境总是与人的携带有直接关系的,因而将载运人员和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都列入监管对象。对运输工具的分类,实际上就是形成海关对水上运输工具、陆上运输工具、空中运输工具的监管。

  (2)货物。具体的可以分为: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中,对货物的监管是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宽、情况最复杂的一种监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3)物品。具体包括个人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其他物品,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进出境物品与进出境货物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非贸易性的,后者是贸易性的,所以进出境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 海关产生的根源与基本性质

· 海关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原则

·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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