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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八条: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作出成绩的奖励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05   浏览量:775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作出成绩的奖励规定。

  一、关于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奖励的范围,一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二是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奖励的条件是,在工作中作出成绩。本条讲“显著成绩”,一般是指对预防和治理环境的污染或者破坏以及改善被污染、破坏的环境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包括:(1)对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少害或者无害工艺、污染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等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的;(2)积极同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3)及时发现报告重大的固体污染环境事故,在监督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在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主要是指积极开展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活动,变废为宝。

  二、关于奖励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奖励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二是被奖励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关于奖励的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精神上的奖励,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等;二是物质上的奖励,如发给奖金、晋升工资等。对单位的奖励形式,还可以与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挂钩。有关奖励的标准,可以由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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