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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所称关联关系的含义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9   浏览量:1052  
  

  《公司法》中所称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有: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主要投资者个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同时,考虑到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公司法》特别增加了但书规定,即“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违反《公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 处理公司违法行为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

· 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

· 公司保结人(对公承诺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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