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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7 浏览量:1217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初始的投资者作为发起人,依法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事务。《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以及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比如,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本法规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通过证券公司承销其发行的股份,等等。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记载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文件,发起人应当依法制订公司章程。同时,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外,还有其他认股人,因此,《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制定的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指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相区别的文字符号。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的有关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机构,并依法行使其职权。
(6)有公司住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确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地点,以便于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有关部门对公司的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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