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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7   浏览量:1182  
  

  按照《公司法》第70条第1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实监督力量,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至于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公司规模和职工人数等因素由公司章程来规定。

  按照《公司法》第70条第2款的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具体来讲,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按照《公司法》第70条第3款的规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53条第1-3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也就是说,监事会的职权来源于两方面规定,一是公司法的规定,二是国务院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53条第1-3项的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上述规定充实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为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有效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行使的特别规定

·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的特别规定

· 非货币财产出资后价值贬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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