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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6 浏览量:1182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设立也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按照《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来讲,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必备事项的规定进行制定,同时考虑到实际需要,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公司的董事会制订,也就是由董事会拟定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法》第65条只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谁制定或者批准,至于章程都应当记载哪些事项等则未作规定。按照《公司法》第64条第1款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的规定,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和职责。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据此,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应当包含上述规定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